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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闻网6月2日电 据香港《大公报》报道,上诉庭昨日颁下判词,裁定公务员事务局拒向同性婚姻人士提供婚姻福利,不属歧视。判词指,基本法已在宪法层面,对香港法定婚姻作出定义,即只认同异性婚姻,同性婚姻不在香港法律保障范围之内。公务员事务局发表声明,欢迎上诉法庭的裁决,局方会沿用既定政策提供已婚公务员福利。
本桉源于高级入境事务主任梁镇罡在2015年入禀,挑战政府现行的婚姻福利措施,包括要求同性婚姻可享公务员的婚姻福利,以及夫妻税务优惠。至2017年4月,原讼庭裁定,公务员事务局需向同性婚姻人士提供婚姻福利,但同性婚姻人士享婚姻税务优惠败诉。公务员事务局向上诉庭提出上诉。
基本法条文保障异性婚姻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在判词中指,基本法37条列明“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愿生育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条文只可理解为异性婚姻。法律亦只保障异性婚姻的权利,不包括同性婚姻。张举能表示,是次裁决明确定义,香港的婚姻制度及其法律地位,属非常重要的裁决。
判词指,同性婚姻反对者认为,同性伴侣享有婚姻福利及津贴,等同“走后门”令香港承认同性婚姻,使传统婚姻的独特性地位被削弱。法庭不能漠视真实存在的反对者声音。
判词表示,起草基本法的参与者,完全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平等人权概念。当年订出的现行宪法倾向保障异性婚姻的条文内容,并非出于歧视或错误。而是须尽力反映及维持社会大众的主流道德价值观。
原入禀人梁镇罡一方,必须接纳现行的基本法倾向接受异性伴侣缔结为夫妇,不是基于歧视或错误。法庭明白,支持同性婚姻人士会认为个人权利受损。不过,现时社会道德观念仍只倾向接受异性婚姻,不将婚姻福利扩展至同性伴侣,符合本地现时社会情况。
公务员事务局回应大公报查询表示,欢迎上诉法庭裁决,局方将会继续沿用既定的有关政策处理公务员及其配偶的相关附加福利事宜。
而立法会议员周浩鼎回应本桉裁决,亦表示支持上诉庭决定,认为法庭已明确阻止以“走后门”方式接纳同性婚姻,此桉进一步确定香港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
败诉的梁镇罡一方透过律师发出声明,称对判词感到非常失望,与法律团队研究是否上诉至终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