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说婚姻既过时 又充满了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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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国家认可婚姻制度,则意味着它会不公正地对待那些不结婚的人,从而造成不平等。

为何说婚姻既过时 又充满了歧视?

婚姻关系与其他感情关系的区别在哪里?其实,婚姻并不一定会让感情更持久:有很多未婚的伴侣甚至可以比结婚的夫妇走得更长。孩子也不是专属于婚姻的产物:在很多国家,未婚父母生孩子的情况和已婚的一样普遍。未婚的伴侣同居在一起,但他们各自的财产是独立的。他们也会一起庆祝各种纪念日,交换象征爱情的礼物。同样,他们也会对彼此做出承诺。

所以,婚姻的专属特性并不是承诺、持久度、孩子抑或是爱情。当然,也不是宗教信仰:虽然有部分婚姻是有宗教意义的,但大部分都与宗教无关。其实,已婚与未婚伴侣关系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国家的作用,婚姻是受国家承认并接受国家管制的一种伴侣关系。

国家承认婚姻制度,就意味着它会从三个方面介入其中:定义婚姻、认可婚姻、管制婚姻。

首先,国家认可婚姻制度,这意味着国家可以给予婚姻明确的定义。在婚姻制度中,国家决定满足什么条件的人才能结婚。它可以决定婚姻必须是一男一女之间的,也可以允许同性婚姻;它可以决定婚姻必须是一夫一妻制还是可以更多;它可以决定什么条件下可以离婚或者再婚。在婚姻制度中,国家也可能对婚姻实行宗教或种族限制。

通过设立各种各样的婚姻规章制度,国家就确立了婚姻的意义。它究竟是两个相爱之人的归宿,还是宗教文化关系的附庸?它必须服从传统宗教价值观,还是可以包容多样性?国家对婚姻制度的认可会不可避免地直接促使国家对婚姻价值和意义作出复杂而有争议的论述,从而提倡一些生活方式和家庭形式,否认和打击另一些。

其次,国家承认婚姻制度,就意味着它会提供公开的官方认可的结婚形式。结成国家认可的婚姻不像获得驾照或填写纳税申报单那样轻松:它涉及一种庄严的、备受赞美的仪式,国家也会以某种形式密切参与进来。因此,当国家承认婚姻制度时,它也同时赋予了婚姻特殊的意义。

国家承认婚姻的第三个方面是管制婚姻。国家认可的婚姻制度涉及到为已婚人士提供生活领域方方面面的权利和义务,可能包括财政支持、父母责任、继承权、税收、移民和亲属关系等——这些是对每个人而言都至关重要的生活要素,不管是已婚还是未婚人士。

对已婚人士来说,许多最重要的权利和义务都与离婚或分居有关。或许,国家认可的婚姻制度存在最有力的理由是,它为离婚夫妇中弱势的一方(通常是女性)提供强大的法律保护。对于那些牺牲自己的事业,把精力集中在照顾家人和处理家务上的妻子,婚姻保障了她们对家庭收入和财产的合法权利。这种法律保护通常不会赋予未婚伴侣中同样弱势的一方。例如,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大多数人认为存在“事实婚姻(Common Law Marriage)”,它可以给予未婚同居人士同样的婚姻保护。但他们错了:“事实婚姻”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并没有合法地位。那些致力于照顾孩子和做家务的未婚女性没有任何家庭收入或伴侣名下资产的财产权利,不管他们伴侣之间的关系有多坚固,生活状态有多么像结婚。这一点置这些未婚女性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从历史上看,婚姻是一种极不平等的制度。国家承认婚姻制度的三个介入层面都被用于煽动和延续各种等级制度,最严重的就是性别上的不平等,其他也包括种族、宗教、性和阶级方面的不平等。

婚姻有各种各样的约束条件。通常来说,男人和女人在一起才可以结婚,一些国家甚至限制某些特定种族或宗教团体的人才能结婚。例如,美国许多州都曾有反种族通婚法,以防止异族通婚,直到1967年最高法院“洛文诉弗吉尼亚州”一案才宣布这类法律违宪。

婚姻的种种约束条件反映了性别歧视、异性恋主义、种族歧视和对婚姻意义普遍不平等的理解,导致婚姻双方彼此也不完全尊重。只有部分人才能步入国家认可的婚姻制度,如此不平等的制度带来了严重的社会后果,比如未婚伴侣和他们的孩子会受到诋毁和歧视。

在许多国家,婚姻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在性别上也完全不平等。直到1991年,英国法律才认可了婚内强奸的可能性。在此之前,丈夫强迫妻子进行性行为并不算犯罪。长时间以来,许多国家的已婚妇女对自己的孩子没有合法的权利,没有拥有独立于丈夫的财产权利,没有反对家暴的权利,也没有离婚的权利。

有些国家还允许家长决定自己子女的婚姻,这样家长就很可能将自己的年轻女儿嫁给大龄男人,从而让女儿屈从于性虐待和强奸。这种“童婚”现象不仅发生在包办婚姻很普遍的地区,如印度、非洲和中东,而且在部分主导婚姻自由的国家也是如此。例如,美国近年来10岁就已经结婚的孩子大有人在,这是因为根据美国法律,只要有父母的同意或者法官的批准或者已经怀孕,未成年人就可以结婚——即便以她们的年龄根本不具备充分的性意识,因此才在未成年人强奸下不幸怀孕。

因此,女权主义者几个世纪以来一直反对婚姻,也就不足为奇了。1869年,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在《女性的屈从》(The Subjection of Women)一书中把合法的婚姻制度描述为“永久奴隶制的原始状态”。在无政府主义者艾玛·高曼(Emma Goldman)1910年的的文章中,她将婚姻描述成“一个女人用她的名字、隐私、自尊乃至生命换来的保险”,“她必须终生依赖、寄养于家庭,完全不能实现社会以及个人的价值”。在《女性的奥秘》(The Feminine Mystique)中,贝蒂·弗里丹(Betty Friedan)将婚姻视为“种种莫名问题”的原因——体现在美国白人中产阶级家庭主妇对家庭徒劳无功的依赖当中。美国作家舒拉密茨·弗艾斯通(Shulamith Firestone)在《性的辩证法》(The Dialectic of Sex)中宣称:“爱情也许超过了生育,成为当今女性受压迫的关键原因”。在《性政治》(Sexual Politics)中,凯特·米莱特(Kate Millett)总结道:“父权制的首要堡垒就是家庭。”

这些女权主义者的批评在让女性沦为婚姻附庸的时代和地区有着特殊的力量。但是美国许多州(尽管不是全部)为了达成性别上的平等已经改革了他们的婚姻法,在这样的情况下,平等的婚姻制度是有望实现的,法律并不会偏袒男性,歧视女性。此时,女性主义对婚姻的批评就显得有些不合时宜。

然而,在法律中消除对女性的歧视并不等同于将其在文化中消除。例如,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结婚证还要求写结婚夫妇的父亲的名字,而不用母亲的。这种带有性别歧视意味的遗风在查尔斯王子的结婚证上彰显地尤为难堪,因为它列出了他父亲的名字和头衔(王子殿下,菲利普亲王,爱丁堡公爵),而没有他母亲的(女王陛下)!人们还是觉得男人应该奉上戒指求婚,而女人只负责貌美如花盛装出席就好;男人应该赚钱养家,女人只需要在家中相夫教子就好;男人年纪大了也可以享受单身生活,而女人则要拼了命地及早把自己嫁出去。1998年,小说女主人公布里奇特·琼斯(Bridget Jones)指出,30多岁的未婚女性“早已习惯父母对她们的失望,还被社会视为怪胎”。社会学研究表明,婚姻与性别不平等之间存在着持续的联系:已婚女性比已婚男性和未婚女性做的家务更多;已婚女性比已婚男性更不幸福;婚姻使得女性更容易受到家庭暴力的影响。婚姻仍然是父权制的强大推动力。

然而近年来,社会潮流已经背离了女性主义对婚姻的批判。在进步人士的圈子中,随着同性婚姻合法化运动在许多国家获得普遍的法律支持,如英国、美国、荷兰、比利时、北欧国家、西班牙、法国、爱尔兰、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婚姻再次成为时尚。同性婚姻合法化象征着“婚姻平等”的重要一步。因此,同性婚姻也是再次拷问了婚姻是否真的可以实现平等以及如何实现平等等重要问题。

通过同性婚姻的合法化来纠正传统婚姻中的异性恋主义是一项重要的政治进步。这既表明也促进了异性恋主流对同性恋接受程度的提高。给予同性伴侣婚姻的合法权利和义务,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善他们所遭受的种种不公,比如在医院做临终决定时同性伴侣的身份不能得到承认和保护;他们也无法合法地生养孩子;他们不能因为想和伴侣在一起而成功移民。如果国家认可异性婚姻,那么认可同性婚姻确实是促进平等的重要一步。

然而,“婚姻平等”并不等同于“平等”本身。所有国家认可的婚姻制度,无论是怎样创建或改革而成的,都是不平等的——包括诸如民事伴侣关系等改革。民事伴侣关系是对婚姻制度的重要改善,因为它打破了婚姻史上的性别歧视和异性恋主义,这是一项具有决定性和象征性的突破。但即使是民事伴侣关系,以及所有国家认可的婚姻制度,都使得婚姻或伴侣关系凌驾于其他形式的关系、家庭形式或生活方式之上;所有国家认可的婚姻或伴侣关系都只赋予已婚伴侣或民事伴侣合法的权利和义务,而疏忽了那些处境类似却没有上述合法关系的伴侣。

国家认可婚姻制度也就意味着他们会对已婚伴侣和未婚伴侣做出区别对待,即便他们感情也是一样的稳定持久专一;以及会对那些有性关系的伴侣和没有性关系的伴侣,或者只是互相照顾的伴侣做出区别对待;还会对那些一对一的恋爱关系和多元恋爱关系做出区别对待。它表达了官方的观点,即性伴侣关系既是最终目标,也是约定俗成的规范。它表达了一种假设,即一些核心的关系实践——养育子女、同居、经济依赖、移民、彼此照顾、亲属关系、继承、性——被捆绑在一起,形成了一种主导关系。因此,那些只需要结成其中某一种关系的人无法保障自己的权利,除非他们在其他关系上也捆绑在一起,并通过婚姻的形式得到国家的正式认可。

国家对婚姻的认可从另一个角度说也是对未婚者的歧视。婚姻制度已经成为了一种过时的制度。尽管有很多人确实愿意将两个人之间的种种关系捆绑在一起成为婚姻关系,但是大多数人(包括已婚人士)更希望过多元自由的生活。很多人都处在多元家庭之中,要照顾年老的亲戚,面对家庭分居问题,管理多重财务依赖关系。因此,只在婚姻基础上对伴侣关系进行管制似乎已经不太合时宜。

国家认可婚姻制度的唯一正当理由是婚姻具有独特的价值,但这句话本身就是对未婚伴侣关系的歧视。将婚姻拔高为一种具有独特价值的关系形式,也就表明了对未婚人士缺乏足够的尊重和认可,无论他们是单身还是有伴侣,并会导致整个社会对未婚人士(尤其是女性)及其子女产生歧视。

我们可以批判国家认可婚姻制度的种种缺点,但问题是,该用什么去替代它呢?目前一个流行的替代方案就是关系契约制。

自上世纪80年代起,马乔里·马奎尔·舒尔茨(Marjorie Maguire Shultz)、莱诺尔·魏茨曼(Lenore Weitzman)和玛莎·菲曼(Martha Fineman)等女权主义理论家便提倡使用关系契约来取代婚姻。这是因为契约可以使每一对夫妇都能够达成一项符合他们自己独特境况和偏好的协议。契约制是完全平等的,一方面因为任何人(不仅限于两个人)都可以在一起共同达成一项契约,而不论他们是何种性别、种族或是宗教,另一方面,因为他们可以在契约中做出完全平等的承诺。因此,关系契约成功规避了种种结婚条件和婚内律法的不平等。

关系契约似乎也可以促进社会自由。制订关系契约不需要遵循社会规范或其他先例。契约制订方可以在契约中写进任何他们想写的条款规则。他们可以规定彼此忠诚,也可以包容多元之爱,可以依照传统按性别划分家务,也可以完全平等地进行分配,可以一生相依,也可以给予有期限的承诺。他们可以在关系契约中明确规定未来将在哪里生活,哪一方的职业优先级更高,谁来做哪一部分的家务。关系契约有效规避了一刀切的婚姻模式,允许真正的自由和多样性。

然而,一旦考虑到国家的介入,关系契约的魅力就会有所减弱。当关系契约不仅仅是一对夫妇公开讨论他们的希望和计划的工具,而成为婚姻的替代品时,它必须能够得到法律的保障。换句话说,如果关系契约取代婚姻,作为法律规范人际关系的手段,那么它必须是可以依法执行的。而通常来说关系契约的执行常常困难重重。

首要的问题就是,虽然关系契约可以以平等的方式制订,但它们也可以反映出深刻的不平等和悬殊的家庭地位。话语权的不平等,以及关于婚内行为种种文化、宗教和性别上的规范,会导致签约双方签下严重不对等的“协议”。这时如果国家介入并强行执行契约规定将会造成更深刻的不公,例如规定女性应包揽所有家务、照看孩子、上班工作,或规定丈夫有权管理家中所有财产,以及否认妻子的财产来源和经济独立。尽管在婚姻制度下,这样的安排非常常见,但至少它们(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这样的规定写进了契约里,国家就必须强行介入执行契约,从而造成严重的不公。

其次,关系契约中的部分条款也难以被国家介入执行。关系契约的提倡者们设想了各种各样难以介入执行的条款:确保彼此忠诚的条款、契约双方轮流搬家以促进彼此职业发展的条款。像这样的条款怎么能被介入执行呢?在一个自由的婚姻制度下,如果婚姻的条款被违背,那么唯一合法的解决办法就是离婚。如果对待关系契约也是如此,它们就失去了作为契约的意义:它们只是单纯表达了一些可能被打破的愿景,而这些愿景即便被打破也不会对任何人施加惩罚。从另一方面来讲,如果关系契约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那么一些噩梦般的场景将会出现。请想象一下,如果国家能够强迫你放弃原有的生活方式,放弃工作,背井离乡,离开亲朋好友、学校和社区,跨越千山万水来到伴侣身边支持他的事业,这将是一件多么可怕的事情。或者想象一下,一位家庭主妇在多年生活不幸福之后偶然有了外遇,法庭却判处她赔偿一大笔钱给她的富有的伴侣,作为对她私生活不端的惩罚。

我们提倡关系契约,是因为它允许制订更私人化个性化的协议,但考虑到国家可能会强行介入执行这些契约中的条款,我们就会从自由的乌托邦步入极权主义的梦魇。

我并不是要主张国家应该完全不插手私人关系,相反,私人关系的许多方面都需要国家管制。国家应该判定物品归属权、财产所有权、孩子抚养权以及近亲关系。它还需要采取措施保护私人关系中弱势的一方,比如经济不独立、照顾家人的一方,受家庭暴力、强奸和虐待的一方,以及移民和生病的一方。在婚姻制度中,国家必须为所有人解决这类问题,而不仅仅是那些已婚人士。在某些地方,已婚人士与未婚人士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区别对待,但在另一些地方,国家总是优先考虑已婚人士,其次才会考虑未婚人士。例如,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只有已婚夫妇在某些方面可以享受一些经济上保障,如分居、免征遗产税以及在移民时享受优惠待遇。

比起通过婚姻来管制,国家更应该管制具体的关系实践。当关系实践需要合法确定性或可能伤害某一方利益时,它就需要被管制。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应该尽全力设计管制规则,然后用规则规范每一个从事这种关系实践的人。换句话说,彼此之间产生关系实践的人,不需要去追求一个可以赋予他们权利和义务的特殊关系地位——婚姻,而仅仅因为他们之间的关系实践,本身就自动拥有相对应的权利和义务。

管制关系实践有许多方法,其中也有相对公正的方式。但我的重点也不在于解决如何实现关系实践管制的问题。即使是在婚姻制度中,人们对于同居、移民和家庭教育等关系实践的权利和义务也存在重大分歧。我的观点很简单,即国家应该根据具体的关系实践而不是关系状态(结婚与否)来设计管制规则,然后用规则规范每一个从事这种关系实践的人。

为了理解我所提倡的管制形式,而不被关于公共政策内容的两难问题所困扰,请设想一下以下的思维实验:

你认为在目前的婚姻制度下,对未婚人士进行管制的理想、公正的方式是什么?哪些法律可以保障未婚父母、未婚同居人士、未婚移民或未婚财产所有者的权益?

无论你如何回答这些问题,你都应该考虑到,在婚姻制废除的理想国,这些你认为在婚姻体制下可以保障未婚人士权益的法律到时候都应该适用于所有人。针对目前婚姻体制下的未婚人士,如果你认为应该给其中做家务的人发工资才算得上公正的话,那么在一个婚姻制废除的理想国,给每一个做家务的人都发工资才能算得上彻底的公正。同理,如果你觉得现今为提供住所的未婚人士免除遗产税是公正的,那么未来所有与他人分享居所的人都应该享受遗产税的豁免权。

如果你认为区别对待已婚人士和未婚人士才算得上公正,那么你可以反思一下婚姻到底有何特别之处才值得被区别对待?婚姻内什么样的关系实践值得受到独特的保护或尊重?不管你想到什么样的关系实践,你都能在未婚伴侣关系中找到同样的。在多元、自由的社会中,在一个尊重公民自治和平等的社会中,国家没有任何理由让任何一种特定的家庭形式凌驾于其他形式之上。

婚姻制废除的理想国并不会废除婚礼、庆典、承诺、稳定性或家庭等具体的关系实践。当然,它也不会影响到爱情。但它确实否认了这些关系实践从属于某种特定的关系状态,并且否认了婚姻关系凌驾于一切关系之上。如果一个国家认可婚姻制度,则意味着它会不公正地对待那些不结婚的人,从而造成不平等。婚姻制废除的理想国则会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家庭与个人。

本文作者克莱尔·钱伯斯是剑桥大学耶稣学院的哲学高级讲师,她的新作《反对婚姻:克莱尔·钱伯斯为婚姻制废除的理想国进行平等性辩护》现在已由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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